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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

拉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责任“红线”

时间:2019-03-13 21:30:53   作者:admin   来源:www.99200.net   阅读:89   评论:0
内容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以来,一些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追责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突出“关键少数”,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贯彻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以来,一些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追责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突出“关键少数”,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的各项政策规定,核心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害在于领导干部,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天津、云南突出“党政同责”,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贵州将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常法律法规授权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纳入重点问责范围,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青海规定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天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吃鹑稳瞬宦凼欠褚训骼搿⑻岚位蛘咄诵荩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对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细化追责情形,实行“行为追责”与“彻追责”相结合。科学合理规定追责情形是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各地围绕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细化追责情形,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天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同情况,开列“责任清单”,细化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的8种情形秤泄亓斓汲稍痹鹑蔚5种情形,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7种情形,追究党政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等责任的5种情形,实现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防止责任“转嫁”“滑落”。贵州聚焦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当履职行为,将侵害林业生态红线等12种情形,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11种情形列入追责范围。云南明确将出现影响民族团结和谐,或导致与邻近国家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青海坚持预防在先、“关口”前移,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云南加大“行为追责”力度,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政策规定批准项目开发建设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的,均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严格责任追究,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各地普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和督查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天津明确问责方式,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贾亍⒀现氐母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还规定了从重和从轻问责的情形,构建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贵州专门组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和队伍,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联动执法和跨省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度继旖蚪立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明确由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会商后形成责任追究建议,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建议做出追究决定。云南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技读斓几刹靠己似兰鄣闹匾内容,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青海加强追责结果运用力度,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机构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地区);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剂斓几刹浚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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